关于对交办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函(2023年第1号)的回复

    发布时间:2023-02-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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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交办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函

    2023年第 1号)的回复

    (一)关于对陈金玉、梁湘国等代表提出的第24条、第40条建议办理情况: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第24条、第40条建议内容相近,主要涉及药品短缺、蓄意哄抬药品价格、药品囤积居奇等问题。

    根据《天长市全力应对疫情高峰确保平稳转段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具体举措责任清单》(天疫指秘〔2022〕24号)第16条,强化价格和质量监管的责任单位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责任清单为:深入开展价格和市场秩序检查,对囤积居奇、串通涨价、高价售卖相关药品的不法商贩和行为,要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切实保障抗疫药品不断供、不涨价。加大药品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力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恶劣行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牢牢守住药品质量安全底线。

    据此,关于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第24条、第40条建议的交办单位请予以调整,市医保局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胡晓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时了解群众用药需求的建议”(53号)办理情况:

    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各地需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及分类等内容。近年来,国家为了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几乎每年都会调整药品目录。最新药品目录《2022年药品目录》将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丁斌代表提出的关于扩大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99号)办理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由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各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实施办法第十四条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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